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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福与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谭明福,女,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同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志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谭明福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巡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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