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春雨,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顺康,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谭春雨与被告上海高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不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谭春雨与被告上海高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祝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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