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是怀集县**镇**村委会**村的理事,被不起诉人谭某戊是**村高二生产队队长。土名“**岭”山场座落在怀集县**镇**村,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与**村的村民在**村委会的***召开会议,决定收回“**岭”山场。2019年6月4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聘请了两台钩机将“**岭”山场上属于**镇**村委会**、**经济社的松树、桉树、竹等种植物进行毁坏。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种植物价值为人民币13130元。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3130元给**、**经济社,取得上述两经济社的谅解。2019年10月23日、25日,**村及**经济社达成协议,以怀集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为准,以图纸上的红纸为界,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书、谅解书、收据、协议书等书证;(2)蓝某某、蓝某某、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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