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乙伙同谭某甲(已不起诉)在德惠市**镇**村**河中使用“挂网”非法捕鱼,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渔网一张、白鱼2.49斤。经鉴定,二人所用渔网系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谭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相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