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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共同出钱开房,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佰宫悅酒店*楼****号房容留吴某瑶、覃某、黎某丰、杨某、郑某航、“娜娜”、“阿海”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开心水及K粉氯胺酮。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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