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女,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觅蜜,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瓦某某,男。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恒,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泽绒某某,男。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欠工程款保证金为由,将李强行从本市青羊区大庆路72号雅苑茶饭内带上车,带至四川省雅安市、丹巴县等地,非法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在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多次殴打、威胁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工程保证金,造成李某某腹部淤青、腿部浮肿等多处伤痕。2016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在成雅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挡获,被害人李某某被民警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受到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李某某的书面谅解,受害人李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因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分主从,被告人谭某某、达瓦某某、在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时,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故对被告人谭某某、达瓦某某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3)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受害人李某某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4)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达瓦某某、泽绒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达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泽绒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员 王荻

书记员: 候贵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