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文盲,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早胜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6时许,宁县早胜镇**村**组修路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其玉米在施工过程中被损坏为由在路边谩骂,被害人韩某某劝说谭某某时双方发生口角,韩某某便在谭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谭某某用拳头在韩某某胸部打了一拳,将韩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案发后韩某某在宁县早胜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2.胸11腰4、5椎体压缩性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DR检查报告单分析意见为:1.肺部感染;2.腰椎增生性脊椎炎;3.主动脉硬化;4.胸11腰4、5椎体楔形变等。2020年7月28日韩某某在宁县中医医院DR检查报告单诊断为:1.腰椎退行性变;2.腰4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2020年7月31日,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公(司)鉴字[2020]22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害人韩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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