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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桂M****1号普通小型客车从某某乙行驶至廖某某家门前路口,在停车过程中倒车时将被害人莫某安撞倒,后将莫某安送至南丹县黄江卫生所,因莫某安伤情严重,谭某某报警后又将莫某安送至南丹县人民医院治疗,莫某安于2019年9月25日04时5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莫某安的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桂M****1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主动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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