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号:****),于2020年1月2日 8时12分许,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龙***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时,将在该道路步行的被害人吴某而撞倒,造成被害人吴某而受伤(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而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7月3日
附项: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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