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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巷**号**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在小区楼道张贴办证广告的方式联系客户,其在接到办证需求后,通过微信获取拟制作证件的种类、内容,并收取押金,后将制证内容转发给名为“阿某某”(身份不详)的男子。“阿某某”制作相关证件及印章后,通过快递邮寄给谭某某,谭某某向客户收取尾款后将制作的证件快递给客户。民警在谭某某住所**“阿某某”制作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本、名为“山西省**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印章1枚、名为“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个、名为“**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等印章模型4张、名为“王某某”等的离婚证1本等。同时,谭某某微信中有谭某某让“钥匙小某某刻章”(身份不详)为其制作 “天津市**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局”等印章的记录。经鉴定,名为“山西省**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印章系伪造的。

2019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向他人(身份不详)购买空白的营业执照、驾驶证、行驶证、毕业证、户口页等用于自己制作相关证件,其购买的户口页上加盖有“山西省**专用”的印章,部分毕业证上加盖有“**函授学院”的印章。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证件及印章;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线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某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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