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KE****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马龙大道鸿陶进厂对开路段时,碰撞由李某某驾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湘******号轻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粤XKE****号小型轿车车上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