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巷**号,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18时6分许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时操作不当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阳公(司)鉴(化)字[2020]681号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方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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