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焦作中旅银行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楼**单元**号,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路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世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宾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谭某存在酒驾嫌疑,经鉴定:谭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2.7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19年11月28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署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谭某赔偿周某医疗费18658元人民币,各项损失20000元人民币,共计38658元人民币,周某对被告人谭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周某、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路东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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