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某某某车河镇某村某屯7-1。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6月份以来,谭某某等人在南丹县城关镇金叶街租门面经营**店用于介绍卖淫,在南丹县城关镇某大院租一栋楼用于容留卖淫女卖淫。2020年9月10日23时许,经过谭某某介绍后彭某某与黄某某、方某某与赵某某先后在某大院谭某某的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嫖娼。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全旺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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