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九”,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2年1月6日被假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3月12日至4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3月12日、自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山海关东学农场就餐后,吴某某要求结账时,东学农场的门卫徐某某称服务员已经下班,因吴某某认为徐某某与其交涉过程中态度不好,与赵某某、杨某某三人和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徐某某随即电话将此事告知李某某。期间经赵某某联系,事前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后先行离开的被害人徐某某又回到东学农场,自行推开大门驾车进入饭店院内。后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某(已上网追逃)等三人驾车来到东学农场,持刀、斧、棍棒等器械将吴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打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