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城街道**居委*****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6日、27日在其住处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与唐某某在罗定市素龙街道新塘路段鱼塘边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谭某某身上查扣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可疑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经对尿液检测,谭某某与唐某某的吗啡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开明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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