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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害人邝某某的粤R**号小型轿车由蓝思韵驾驶,在英德市**镇**桥发生自损事故。被害人邝某某想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报警处理。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望埠中队接警后,由辅警张某某、邓某某前往事故现场处理,辅警为了贪图方便及私利,私自通知被告人谭某某到达现场协助处置。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邝某某有“调包”的违法行为,张某某、邓某某违规将事故车辆开至被告人谭某某的汽车维修厂。事后,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其与交警部门的关系,私下串通望埠中队辅警石某某(取保候审),通过抓住被害人邝某某“调包”的违法行为的把柄,以不出钱通过关系处理此事故,将会被拘留、吊销驾驶证及罚款的处罚为由,恐吓、要挟被害人邝某某支付“活动费”处理此事(处理结果为不立案、不扣车、不扣证、不拘留),从中敲诈勒索被害人邝某某1.7万元。

2、2020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六合彩”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接受下线赌客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钟某某等人投注,然后将投注情况转给上线庄家陈某某,以收取庄家5返点,从中非法牟利。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谭某某在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通过收取下线赌客及其自己投注,与上线陈某某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91205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谭某某依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手机等物品;

2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

4证人石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724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21张;

3.《情况说明》3份、《谭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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