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3月19日间,被告人谭某某趁被害人钟某某(二人为情侣关系)熟睡之际多次盗刷其信用卡后提现用于网上赌博。
一、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趁钟某某熟睡时,使用钟某某的手机上交通银行APP进行信用卡提现3200元人民币,再通过微信转账到其本人的微信上并用于网上赌博花费。
二、2020年2月22日至29日,被告人谭某某又用同样的方法分四次分别从钟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盗刷了10000元、6000元、5999元、12999元人民币。
三、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再次使用以上方法,从钟某某的广发储蓄卡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人民币到其微信上,另又使用钟某某的手机在兴业银行信用卡APP随借金借了9944.44元和33000元人民币两笔贷款,贷款发放到钟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再通过微信转账分9600元、30000元、3000元人民币转到谭某某本人的微信上用于赌博花费,后因赌博没有输掉,被告人谭某某就通过支付宝转了52500元人民币回去给钟某某。
四、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趁钟某某熟睡之际,偷拿钟某某的手机修改了钟某某娜的支付宝密码。然后使用钟某某的支付宝,分13000元、30000元人民币两笔钱转到谭某某本人的支付宝,用于赌博花费。当再次赌博输光后,被告人谭某某又在钟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提现1399.8元人民币到钟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后通过支付宝把1300元人民币转到谭某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谅解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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