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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21999********,汉族,大专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金海岸学生公寓D栋宿管处骗取301室钥匙后,窜至该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变卖。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3965元。

2019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社区聚贤茶楼6楼6068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盗电脑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此外,被告人谭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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