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路与某巷交叉路口财政局对面马路边地摊盗窃受害人宋某某放在一部车牌为桂L90***的电动车的钥匙插口下一个储物盒内的一个棕色女士钱包(内有VIVO牌X9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65元)。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宋某某被盗的VIVO牌X9型智能手机价格为人民币捌佰玖拾玖元(¥899.00元人民币)。经百色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谭某某在2019年06月16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受轻度智力缺陷因素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未完全丧失,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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