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江检诉刑诉[2O20]1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4********,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以介绍买卖二手车为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以阳公高诉字[2020]00007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为牟利贩卖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阿某某(身份不详)找到谭某某,向谭某某某购买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7月,林某某通过阿某某取得谭某某的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林某某事先在微信上支付了200元的毒资给谭某某,后谭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高新区**镇**村的路口,将0.2克的毒品冰毒交给林某某。

2、2019年9月19日,林某某事先在微信上支付了200元的毒资给谭某某,后谭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高新区**镇**村的路口,将0.2克的毒品冰毒交给林某某。

3、2019年11月6日,林某某事先在微信上支付了250元的毒资给谭某某,后谭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高新区**镇**村的路口,将0.25克的毒品冰毒交给林某某。

4、2019年11月18日,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与谭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后,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55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告知林某某已将冰毒放在阳江市江城区**园附近路边的一个红色牌子地上的一个盒子里。

 2019年11月20日,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QCB****本田牌小汽车途经阳江市高新区**线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后并对该小汽车进行搜查,在车内搜查到疑似冰毒毒品16小包、电子称3把、透明塑料袋9大包(内均装有30小包透明塑料袋)、吸毒工具一个、电话3台、刀具2把、钱包等物品。

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可疑毒品中重3.26克、0.13克的检出麻黄碱成分;重3.11克、9.18克的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54克的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28克、0.24克、2.35克、0.05克的检出氯胺酮成分;重0.31克、0.83克、0.26克的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重0.37克的检出尼美西泮成分;重4.59克、0.22克、14.22克的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2、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