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527011960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博乐**公司退休职工,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博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博州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叶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系统安装等业务。2017年年初,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博州地区内承建了五项电力工程,其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为了节约成本,少交税款,购买了300余万元电力工程材料,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叶某某将购买的电力工程材料款计入公司账户,找被不起诉人谭某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23日,通过被不起诉人谭某介绍,李某某(身份不明)以乌鲁木齐德**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虚开3013015.80元(金额共计2575227.15元,税额共计437788.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造成437788.65元税额流失。
案发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金额437788.65元,并缴纳100000元罚金。被不起诉人谭某主动上交了非法获利40000元。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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