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居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8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潜逃;同年12月18日自动投案并被罗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甲利用其在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的身份开设代理账号yk00**和vc25**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谭某乙(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时时彩,谭某乙参与赌博时时彩的投注额累计人民币589172元,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谭某甲的赌资累计人民币125430元,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谭某乙的赌资累计人民币29760元。
2018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谭某甲利用其在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的身份开设代理账号cvc20**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网络赌博六合彩和世界杯足彩,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谭某甲的赌资累计人民币62460元, 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李某某的赌资累计人民币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笔录;4.书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累计人民币589172元,交收赌资累计人民币2331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1张,笔记本2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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