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谭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于2019年10月16日晚19时许、18日晚21时许、21日上午11时许,窜到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红社阳光超市内实施盗窃,共盗得35瓶阿道夫牌的沐浴露和2瓶小浣熊牌的沐浴露;2、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谭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桥良路的庆梅百货商店盗窃三瓶大瓶装的椰岛海王酒;3、2019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谭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沿江路的富贵林超市盗得两瓶鲁花牌的花生油。盗窃所得物品均用于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实施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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