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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滕州市**号楼**单元**层楼道内盗窃一辆黑色宝岛电动车两轮车,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车辆价值1053元。

2、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至滕州市大同天下**号楼**单元**室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两轮车,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车辆价值1080元。

3、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1月份至滕州市**号楼**层楼道内盗窃一辆白色加州豹电动车,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党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三人陈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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