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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友胜建材装璜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余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森,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友胜建材装璜经营部与被告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森无法有效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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