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玲,女,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作荣,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金民,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维娜,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玲与被告张作荣、顾金民、张维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玲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谭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谭玲负担。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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