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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琦与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谭琦,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紫,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萍,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晶,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琦诉被告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琦于2018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9元,保全申请费4,239元,合计9,858元,由谭琦自行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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