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阮该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人谭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阮该喜的财产,并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阮该喜在2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而申请人谭某某的申请既无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亦无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谭某某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阮该喜的财产依法应当在保全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提出,而不是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中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谭某某的申请。
审判员 张庆
书记员: 张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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