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聪聪,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台,女,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谭聪聪诉被告朱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谭聪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聪聪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