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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萍与上海昂中物资经营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谭萍,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钱华方(系原告谭萍配偶),住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朱陈村陈家四组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栋,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洪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昂中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寻异花。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高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萍与被告高洪为、上海昂中物资经营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谭萍于同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并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原告又于同年2月6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起诉,并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萍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萍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赵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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