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道仙,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执行董事。
被告:王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以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道仙与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道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被告王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以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道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龙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张龙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计算的利息,共计5,280元;3、判令被告张龙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杰共同对被告张龙承担的上述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的律师费3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0日,按月收取利息,日利率为0.06%,被告张龙应于借款到期后7日内还清借款本金,若被告张龙逾期不能归还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利率0.05%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杰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两个个人账户向被告张龙转账共计400,000元,被告张龙至今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杰辩称,根据被告张龙的还款转账凭证以及张龙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王杰与被告张龙的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400,000元借款已还清,被告王杰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被告王杰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原告多次向被告张龙出借钱款,金额共计4,850,000元,诉请中的400,000元是最后一次借款,原告收到被告张龙还款560,000元,被告张龙通过债权转让形式的还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顺序是先借先还,现被告张龙尚欠原告2,290,000元,故本案诉请的400,000元系最后一笔借款,尚未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道仙与被告张龙于2018年7月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含本案系争合同),原告共计向被告张龙出借钱款4,850,000元,被告张龙通过转账还款560,000元,通过其它形式还款2,000,000元,尚有2,290,000元未归还。本案系争合同签订于2017年7月27日,合同约定:被告张龙作为借款人向原告谭道仙借入400,000元,用于客户短借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0日,借款到期后7日内归还借款本金,按月收取利息,日利率为0.06%,被告张龙逾期不能归还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0.05%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张龙逾期还款超过10个工作日,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杰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两个个人账户向被告张龙转账共计400,000元。2018年8月30日,原告谭道仙、被告张龙以及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签订《承诺还款计划协议》,约定上述借款还款顺序为先借先还。2019年4月15日,被告张龙向原告出具《事实确认书》,确认2018年7月向原告借入6笔款项共计4,850,000元,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2月16日分多笔还款共计560,000元,其中10,000元算作利息,2018年12月29日以债权转让形式还款2,000,000元,截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张龙尚欠原告谭道仙2,300,000元未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谭道仙与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杰于2018年7月27日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张龙之间先后签订六次《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顺序为先借先还,现被告张龙尚欠原告共计2,290,000元,而本案《借款合同》所涉400,000元借款为最后一笔借款,故该笔借款尚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张龙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期内利息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及范围,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杰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聘请律师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对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是原告自愿选择,其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费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无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道仙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张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道仙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日利率0.06%计算的利息5,280元;
三、被告张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道仙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四、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杰对上述被告张龙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龙追偿;
五、驳回原告谭道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930元、保全费2,696.4元,共计6,626.4元,由原告谭道仙负担473.4元,由被告张龙、被告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杰共同负担6,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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