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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锋与上海淘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谭锋,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成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
  第三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谭锋与被告上海淘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原告谭锋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谭锋负担。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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