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锋,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成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
第三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谭锋与被告上海淘旅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原告谭锋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谭锋负担。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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