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锋,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毅君,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锋与被告王毅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锋,被告王毅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王毅君赔偿损失14,88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被告王毅君通过案外人许某某委托原告代拍车辆沪牌。当月未拍中后,原告依约赔付了200元。次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委托他人拍中沪牌,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讼要求赔偿。
被告王毅君辩称,2018年3月,被告曾委托案外人许某某代拍沪牌,但是没有拍中。次月,被告委托他人代拍成功。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实际为被告拍中沪牌的不是原告,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锋专业从事代拍沪牌业务。2018年初,被告王毅君的朋友即案外人许某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取得联系后,将一份甲方为武汉立爱网络技术营销有限公司谭锋的空白《沪牌代拍业务代理协议》发送给了案外人许某某。之后,案外人许某某委托原告为其同学陆某拍牌成功。当年3月,被告委托案外人许某某为其拍牌,案外人许某某就再次委托原告代拍。当月没有拍中,原告支付了案外人许某某200元。4月,被告自行委托了他人代为拍牌,并成功拍中。现原告谭锋认为,被告擅自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讼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首先,原告谭锋将空白的协议书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许某某,属于邀约,之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协议,对该协议的条款予以认可。同时,该协议的发送在被告王毅君委托案外人许某某拍牌之前,故该合同的条款对被告王毅君没有约束力。其次,实际为被告王毅君拍中沪牌的并非原告委托的拍手,故即使原告向其拍手支付拍牌费用,该行为亦属原告自行扩大损失的行为,无权要求被告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法律咨询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再次,根据沪牌的拍卖规则,可以参与拍牌的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且应当由本人进行拍卖。原告谭锋专业从事代替他人进行沪牌拍卖,从中牟利,显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原告谭锋要求与被告王毅君赔偿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原告谭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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