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夏会磊(巨鹿县巨鹿镇诚信法律服务所)
谷德坤
谷朋礼
谷某某
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某某,农民,住巨鹿县。
委托代理人夏会磊,巨鹿县巨鹿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谷德坤。
被告谷朋礼,农民,住巨鹿县。
被告谷某某,农民,住巨鹿县。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谷朋礼、谷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会磊、谷德坤,被告谷朋礼、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原告所持土地使用证的具体位置不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圈地块为原告所持宅基证上的地块,即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原告所持土地使用证的具体位置不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圈地块为原告所持宅基证上的地块,即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云波
审判员:杨庆坤
审判员:韩建良
书记员:杨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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