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谷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审判员 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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