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谷某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00时30分许,谷某宾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汝州市**南路**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连某海发生碰撞,致连某海当场死亡。在该事故中,谷某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谷某泽、连某辉、胡某兰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宾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谷某宾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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