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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李某某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周口市川汇区**基地**居委会**组**号,2007年6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刑9年;2016年4因犯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刑2年;于2020年5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周口市川汇区**基地**村**组,2005年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商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6年4因犯盗窃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刑2年;于2020年5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16日之间,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分别盗窃周口市川汇区**产业园建筑工地、周口市川汇区**建筑工地、周口市经开区**厂建筑工地、周口市东新区**工地等工地实施盗窃钢扣件案件6起。2020年5月16日谷某某、李某某盗窃周口市东新区**工地盗窃后将赃物运至**营租房处准备离开时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租房处现场缴获被盗钢扣1734个,经鉴定价值:5997.60元;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从上述工地盗窃的钢扣分别在2020年4月13日、18日、22日已经卖出2540个钢扣,经鉴定价值7366元,盗窃数额总计:1336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视听资料:路口视频监控光碟;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评估鉴定;

5.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6.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证言;

7.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工地扣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均有盗窃前科又是累犯,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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