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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吴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谷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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