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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