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楼**单元**号(自报)。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城区双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案发处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谷某某驾车逃逸。经检测,被告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案发后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楼**单元**号(自报)。
2.案卷材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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