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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康店镇********。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4月11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巩义市中原西路和平花园南门“视界窗教育”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一楼楼梯口处的一个黄色袋子里边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10PLUS手机偷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发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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