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将案涉的金杯-锐驰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辽B****9)停放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楼下的停车场。2018年11月1日1时55分,被告人谷某某用钥匙将案涉车辆的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将案涉车辆盗走。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2018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大连市金州区三里村将被告人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记录、人员基础信息、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18】4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盗窃车辆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