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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现住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街道**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庄河市国奥小区附近道边,通过一个叫“三哥”的男子以2000元的现金购买了约1.8克冰毒。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大连市保税区亮甲店街道裕景花园小区附近将约0.7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甲后返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甲、钟某、王某乙证言;3.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大公开(刑)搜查字[2020]29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大公开(刑)扣字[2020]360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甲和谷某某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大公现检字[2020]第111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鹏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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