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孙翁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溪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利琴。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孙翁伟、上海溪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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