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银妹,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乔志棢,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曲阳路XXX号XXX室。
原告谷银妹诉被告乔志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谷银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银妹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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