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豆新江,曾用名窦新疆,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惠小军,曾用名惠晓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该区**镇**村**组。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同年1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19日,张波(已判处死刑)伙同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经预谋,由张波以谈海鲜生意为名将被害人曾某甲骗至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65号南楼2单元4楼243室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租住的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胶带、绳子将曾某甲捆绑,并向被害人曾某甲亲属勒索现金10万元。当被告人惠小军将勒索到的10万元赎金取回住处后,三人用被害人曾某甲的领带将其勒死后携赃款逃离。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惠小军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系被他人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曾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在取得赎金后又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斌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豆新江、惠小军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视频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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