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振新,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国梅,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贡振新与被告茅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振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国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贡振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茅国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1月和13日,被告茅国梅因经营缺乏资金,两次向原告合计借款53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故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茅国梅未作答辩。
原告贡振新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贡振新与被告茅国梅系一般朋友关系。2012年6月,被告茅国梅为经营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当月11日,原告从银行取款5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息2%,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48万元。被告再次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2%,借期一个月。2014年11月17日,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续借。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贡振新实际向被告茅国梅交付借款,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借款及利息至今,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贡振新要求被告茅国梅归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茅国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茅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贡振新借款本金53万元;
二、被告茅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贡振新上述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万元,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以本金48万元,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茅国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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