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贡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某某、茅某某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