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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杰,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告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885.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负责上海市奉贤区酒类销售市场的开拓。被告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的工作期间,从公司领取了陈列用酒等物品,用于在超市及烟酒店的陈列。2017年11月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实际陈列情况与领用情况严重不符。被告采取撤走原陈列用酒及虚报陈列用酒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不及时交接,造成公司损失。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孙杰辩称,其已经交接工作,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7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的岗位为奉贤区域业务员。被告的工作内容为从原告处领酒,将领取的酒陈列至奉贤区各实体店,并与门店签订陈列协议及签收单,陈列到期后,由被告将酒收回。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30日,原告处奉贤地区工作人员共3人,分别为马聪、夏辉及被告,其中,马聪为业务经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7日终结。
  2018年1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对2017年7月24日至同年11月17日期间未配合交接造成的货款损失106,7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会于同年4月9日作出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35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马聪是其处奉贤地区的业务经理,被告是马聪的下属业务员。马聪与被告于2017年11月突然离职,未进行交接,造成大量陈列用酒无法收回,另有相当一部分店铺反映陈列用酒已被马聪及被告以公司名义回收,其产生损失87,594元(其中13,884元不再主张)。按照被告的职位,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0,885.20元。就损失组成,原告提供了损失统计表,根据该表,原告的损失包括:一、工作中存在舞弊行为造成的损失20,124元,10家客户已经确认陈列费用已结清,货已退,前业务员无产品陈列,2家客户表示酒系前业务员送的产品;二、不及时交接,客户门店转让及不认现任拜访业务人员,造成习酒陈列产品回收的损失33,168元,18家客户对于习酒的陈列投入予以否认;三、不及时交接,客户门店转让不认现任拜访业务人员,造成洋河节节高陈列产品回收的损失13,884元,6家客户对于陈列予以否认;四、工作期间领取的洋河节节高产品既未陈列也未退还的产品20,418元;五、承办品鉴会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费用19,200余元,马聪及被告在职期间共承担品鉴会12场,每场品鉴费用为3,600元的标准,但实际每场花费不到2,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还提供了物料领用表、陈列说明、谈话笔录、销货清单、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及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就物料领用表,被告表示,都是马聪的名字,与其无关,工作期间由经理领货。对于损失统计表,被告表示,其不存在虚报费用的情况,钱款均转至马聪账上。对于陈列说明、谈话笔录及销货清单,被告表示,其均不予认可,商家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于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告表示系他人的名字,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按照原告的陈述,其系以被告未归还应当归还的陈列用酒、未及时交接及虚报费用为由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首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品鉴会费用系虚报,且被告在此过程中负有责任。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列在客户处的酒无法收回,且无法收回的原因是被告未及时交接或工作失职。再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系下属于业务经理的业务员。而从原告提供的物料领用表来看,陈列用酒的领用人系马聪,即使原告提供的陈列说明是真实的,且其陈述的被领用的酒其未能收回也是真实的,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被告在其中负有责任。综上,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885.2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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