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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敏。
  被告马聪,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冰、张祥敏,被告马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59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处的员工,是负责上海市奉贤区酒类销售市场的市场经理。被告在2017年7月至11月工作期间,从公司领取陈列用酒等物品,用于放置于超市、烟酒店进行陈列,但2017年11月被告离职后,原告核查发现,实际陈列情况与被告从公司领用情况严重不符,公司实际损失各类酒共计87,594元。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马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领取的和陈列的是一致的,但被告并没有收回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7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系奉贤区域业务经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8日终结。被告的工作内容是从原告处领取酒,将其陈列至奉贤区各个实体店,并与门店签订陈列协议及签收单,陈列到期后,由被告将酒收回。
  另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30日,原告处在奉贤区的工作人员有3名,分别为原告、孙杰、夏辉。原告马聪系业务经理。
  2018年4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10月原告对被告做停职处理,后发现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在奉贤区南桥镇三家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3万余元,该公安局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签字人为赵守云、丁建国等签字的奉贤区贵州习酒陈列说明5份,载明2017年11月奉贤工作交接前费用已清,已退钱业务员,无陈列。同时提供了电子版的物料领用表及纸质发货单。
  2018年1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对2017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未配合交接造成的货款损失106,7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4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352号裁决书: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奉贤区贵州习酒陈列说明、马聪孙杰造成公司损失统计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不予立案通知书、物料领用表、购酒网发货单、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拿取酒后陈列在店面,陈列的到期日均为2017年12月31日,在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其中20,124元的陈列酒店家称已被前业务员取走,33,168元的陈列酒因店家不认可新业务员而无法回收,13,884元的陈列就因无送货单及陈列协议,店家不认可,剩余20,148元的酒被告领取了但未陈列。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对上述陈述,首先,原告提供电子版的物料领用表系其单方制作,也未能提供由原告确认的领用单,故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领取陈列酒的数量,其次,原告提供的店家关于奉贤区贵州习酒陈列说明的真实性也难以认定,故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在陈列未到期之前就擅自收回陈列酒的事实。至于原告所述的交接问题,对于是否交接,双方存在争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配合交接,且因此导致了其损失。故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不足,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购酒网(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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